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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31号——防止流行性脑膜炎的传入我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过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2年第31号)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4月4日报告,布基纳法索卫生部报告该国自今年初暴发流行性脑膜炎,截止4月3日,共报告病人6145例,其中813例死亡(病死率13%)。目前疫情已蔓延到26个地区,600万人受到威胁。为防止流脑传入我国,保护前往上述疫区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公告如下:
  1.来自上述疫区的旅客,如有发烧、头痛、恶心、呕吐、颈项强直、皮肤粘膜瘀斑等症状的,入境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2.前往上述疫区的旅行者,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和旅行保健中心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必要时,可进行流脑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如在国外发现流脑症状,应立即就医,及时诊断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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