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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重点专项规划(教育发展规划)的通知

  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拨款政策和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调动社会个人投入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义务教育的投入。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在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的同时,根据人民群众实际收入的增长情况,合理增加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增加教育的社会投入资源。
  制定有关法规和优惠政策,开放非义务教育市场,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按产业方式经营,较大步伐地引进社会投资,并且作为国家增加社会投资的一个重要领域加以引导,保障社会力量办学举办者的合法收入。政府对办学成绩显著者要予以表彰奖励。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并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教育的捐赠,在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充分运用财政、金融、信贷等手段提高教育融资能力。利用政府债券资金开发教育设施建设;争取更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民间的外资贷款和赠款;完善学生贷款体系,扩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范围和额度;改进现有高等学校教学基础设施投入模式,融入银行信贷资金,采取拨款与贷款相结合和政府贴息的方式,发挥政府有限资金的扩张效应。
  (二)通过深化改革激发教育发展活力
  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的着眼点,是将教育发展运行机制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轨道上来。在教育各个领域的改革进程中,办学体制、毕业生就业制度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已经推到了深化改革的前沿地位,要在“十五”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
  1、办学体制改革要向形成多种所有制格局方向深化。非义务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办学体制改革,要借鉴我国经济改革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调动国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解决资金短缺需求的成功经验,走出仍过于依靠政府投入、过于单一“国有政办”的模式。要开放非义务教育市场,实行社会化和多元化投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办学的新格局。要调整和放宽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实验。在继续办好“国有政办”学校的同时,非义务教育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可以通过整体改制,转由社会力量经营,实行国有民办;可以由社会各方面筹资,以合作形式办学,实行公有民办;社会个人出资,实行民有民办。尤其应鼓励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与社会力量出资建设教学、生活设施和购置仪器设备,整体上投资少、见效性、信誉好、质量高。实行各种所有制办学是多快好省发展非义务教育的必然选择。
  2、毕业生就业要转向市场选择轨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毕业生就业制度必须向劳动力市场选择的方向转变,由事实上的“保底包分配”、“行政干预分配”的政府行为真正转入自主竞争就业。要冲破学历文凭、就业岗位和工资待遇相联系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束缚,彻底打破行政的包揽和干预,理顺毕业生就业机制,完全走入劳动力市场,充分自主择业和竞争就业;政府要规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及时向毕业生提供准确、有效的需求信息、就业政策、择业指导和心理咨询;营造鼓励学生自主就业的政策环境,对毕业生采取小额贴息贷款、设立风险基金参与投入等激励机制;采取减免教育贷款、经费补贴等经济杠杆,引导毕业生走向西部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基层单位和国有中小企业。
  3、通过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释放教育发展的活力与效率。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真正作为办学的主体进入市场,拥有办学的自主权,是市场经济体制下释放教育发展活力和效率的关键所在。要改革现行的高等教育计划管理方式,改变政府部门仍通过文牍发布、计划拨款、招生指令、行政审批以及人事安排等多种行政手段,直接控制学校人、财、物和日常运转的局面,真正赋予学校作为办学实体所拥有的自主权。要按市场规则理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政府管理的关系,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方针、宏观指导、信息发布、质量监督和调控国有教育资源配置,学校则以办学主体形式,根据政府部门的办学方针和规则以及政府和社会提供的资源,拥有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人员安排、教学方法、科学研究、经费安排等办学自主权,进入市场竞争发展,在提供反映市场需求和价值规律的人才数量和质量中,获取声誉、地位和资源奖励,激发起应有的活力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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