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内审检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门对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行属企事业单位可以进行非现场监督和现场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实施常规或专项检查。
特定事项经批准,内审部门可以授权下级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门实施非现场监督包括以下过程:
(一)确立监督事项;
(二)指定报送资料;
(三)分析、质询、评价;
(四)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包括以下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立项、成立检查组、制定检查方案、收集资料和发出内审通知;
(二)现场实施阶段:进点会谈、实施检查、取证、编写工作底稿;
(三)确认事实阶段:通过与被查单位管理层会谈,进一步确认检查事实,认定检查结果;
(四)报告完成阶段:分析评价、向派出行提交内审报告;
(五)处理阶段:内审报告经审定后,由派出行作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送被检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查单位和个人对“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派出行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门可对被查单位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并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向内审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篡改报表、资料,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谎报或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
(四)拒绝、阻挠检查和对内审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九条 对内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