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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18日 银发[1999]32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特此通知。

附: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督促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内审工作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责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行员管理暂行办法》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应以各级行及其职能部门已建立的业务工作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为基础。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内审部门,在行长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独立实施对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下级行的内审部门应接受上级行内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分为行级领导、部门领导、一般工作人员。
  行级领导是指各级行的正、副行长,营业管理部的正、副主任,金融监管办事处特派员、助理特派员(包括相同职级的领导干部)。
  部门领导是指各级行内设部门的负责人(包括相同职级的干部)。
  一般工作人员是指除行政领导、部门领导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行级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监督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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