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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及时限。1999年以来新建的所有加油站。
  2.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
  (2)是否按规定报送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
  (3)有无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进行偷税的问题。
  (4)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进销存账户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
  (5)加油站收购业务中,单位和个人因出售加油站涉及各税的缴纳情况。
  (三)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及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2.检查内容。
  (1)总分支机构间移送货物纳税情况;
  (2)分支机构应税收入是否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纳税。
  (四)对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证券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
  中国烟草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证券公司所属分公司、营业部;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等事业单位。
  2.检查内容
  (1)各项应税收入。重点检查各种经营收入、附加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企业有无长期挂往来账或作账外收入的情况。
  (2)税前扣除项目。要结合行业的特点,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租赁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
  (3)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4)事业单位税务登记和申报情况,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的划分及成本、费用的扣除情况。
  3.检查要求
  事业单位主要检查医药卫生和各类学校,检查面不低于80%。
  (五)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
  1.检查对象。所有独资、合伙制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电信、石化和房地产公司所属各级企业、足球俱乐部和航空公司的任职人员、全国著名的演职人员和从事广告演出的名人、个体工商大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业人员。
  2.检查内容。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表外收入、各项提成收入和奖金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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