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7月24日 农银发[20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
为了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保证我行债权安全,特制定《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请各行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授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加强代理行客户的风险管理,促进代理行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代理行授信,指农业银行对与其建立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控制其信用风险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代理行授信额度是指农业银行根据代理行风险状况、农业银行业务往来需要确定的信用授信额度。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发生的出口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投资、保函、对外资银行的本币融资等业务均纳入代理行授信额度管理范畴(不包括农业银行与国内中资银行之间的本币业务往来)。
第五条 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授信,分别使用,余额控制,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农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第二章 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职责
第七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责任部门,总行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各分行国际业务部是代理行授信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八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代理行授信额度的管理。具体职责是:每年全面核定一次代理行授信额度;根据代理行风险变化和业务需要及时调整代理行授信额度;动态监控代理行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考核代理行授信额度的核定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