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全行在利率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一)合规性:全行利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项利率规定,严格执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确定的利率管理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率违规行为。
(二)效益性:作为商业银行,全行开展各项业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增加利润,因此利率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真实核算利率成本和风险水平,制定科学的产品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利率管理权限,用价格手段控制盲目的扩张。
(三)竞争性:利率是金融产品的价格,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金融机构在同业竞争中越来越多地运用利率手段,因此利率管理部门在确定利率水平、制定利率管理办法时,要在保证效益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业务部门的易操作性和竞争需要,共同提高我行利率报价的竞争力。
(四)保密性:利率工作中的利率调整、保本利率及定价策略等都涉及国家机密或我行商业机密,要加强保密,防范和抵制泄密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全行的利率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前后分离、相互协作;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由于利率是全行资金配置的重要杠杆,同时为了保证全行利率政策的一致性,利率工作必须由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立足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政策进行统一指导。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是本行履行利率管理职责的具体执行部门,根据总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授权,在辖内行使利率管理职责,并结合辖内实际状况,制定辖内利率管理的具体措施。
(二)前后分离、相互协作。为了防范操作风险并发挥部门分工优势,利率管理部门与业务操作部门应严格分工,利率管理部门负责利率政策的制定,但不得直接对客户报价,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对客户的报价,但不能自行制定利率管理的政策和利率的基准水平。利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利率政策信息传递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也应及时将市场、客户等相关信息反馈利率管理部门。
(三)差别授权,动态调整。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将根据各个业务操作部门和各分行的业务发展需要、自我约束能力、利率管理能力、业务发展潜力、保本利率水平等有差别地确定不同的利率管理权限,并根据实际管理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利率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技术性,并且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管理在全行各项业务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因此各一级分行利率管理工作要做到专人负责,在组织和人员上保障利率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