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利率检查的内容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利率违规行为外,还应包括:
(一)分析各项业务中存在的利率风险隐患,检查现行制度是否足以防范和控制该风险;
(二)利率岗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专岗专人要求;
(三)负责利率管理的人员的素质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四)利率工作各部门配合是否和谐;
(五)是否及时研究并向上级汇报新形势下利率工作具体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六)其他需要检查和调研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利率管理人员的素质,总行定期组织利率测试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评定该行利率工作业绩的一个方面。
第二十四条 总行将利率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综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结果的一部分,与该行行领导的奖励挂钩。同时,总行要根据利率检查结果并综合考虑利率工作的各个方面,定期对各分行利率工作进行评比考核,评比结果在系统内予以通报,并据此动态调整各分行的利率管理权限。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
(一)擅自或变相超权限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二)违反分级授权规定,对客户报价超出授权范围的;
(三)违反保密性规定,泄露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信息、我行保本利率或定价策略的;
(四)在业务操作中弄虚作假,致使利率要素严重失真的;
(五)不能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调整利率或上报相关统计数字的;
(六)在开办新业务时有关利率定价及流程未经利率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实施的;
(七)其他违反利率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出现以上利率违规行为的分支行或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业务人员,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系统内还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在年终考核时作为重大工作失误列示;
(三)相应降低其利率授权级别;
(四)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