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统计资料管理。运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统计资料的科学管理。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职能,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统计信息管理体系。
(九)信息反馈。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本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反馈相关的统计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十)信息披露。为确保行业机密,保证对外公布统计信息的准确统一,凡对外公开披露的全行性统计数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各行统计部门提供;个别项目统计数字的对外公布,须报行领导批准。
第三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七条 总行设置统计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行性统计制度的建立、修订、完善和资产负债统计报表体系的设计、执行和解释,汇编统计历史资料,拟订统计调查提纲,建立科学的抽样框,选定和测试统计预测模型。领导协调全辖的统计工作,组织全辖统计调查分析,检查和指导辖内各行统计业务工作,培训全辖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开发完善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国内、国际先进统计工作管理方法和经验。
第八条 各管辖分行设立专职统计信息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领导和协调辖内的统计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组织辖内统计检查及人员培训;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第九条 省级以下分、支行,设立专职统计岗位配备专职及兼职统计人员。办事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条 凡涉及统计业务的部门要配备相应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做好专业业务统计。
第四章 统计人员的职责和权益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
统计法令、规定以及本行统计制度;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二)努力学习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方法,提高综合素质,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三)做好统计调查、分析、预测,真实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并就本行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