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事求是,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发现有错报、漏报情况必须及时主动更正。
(五)严守国家机密和行业秘密,认真执行国家《保密法》,妥善管理好统计资料,对所经管的统计资料不得丢失,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中国银行统计机构及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行使上述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三条 统计人员的权益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统计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定和聘用。
(二)针对统计工作要求报表时点性强、数字准确性高的特点,对加班加点的人员要按《
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或工资补贴。
(三)根据工作需要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数据,查阅有关原始资料,询问有关情况,参与有关会议,与本行业务部门统计人员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下属部门和有关部门核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并有权要求更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人员有权参加本系统及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统计局和其他有关的统计业务培训、学习,充实专业知识,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对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编制发布的统计调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对违反统计法规、制度的错误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第五章 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全辖的统计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统计计算、传输、存贮、检索设施;把具备一定业务素质的新人不断充实到统计队伍中;加强对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从总体上提高中国银行统计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
第十五条 保障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做好统计人员离岗交接工作,在接替人员能够独立工作后,方可调离,确保统计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六条 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以及精神文明教育;保障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支持统计人员执行
统计法令,严禁打击、迫害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