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统计工作是国民经济统计和金融统计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所指统计工作是对辖内及同业的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和相关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信息资料进行调查、研究、搜集、整理、积累和分析预测的一系列活动。是制定本行业务发展规划,深化资产负债管理,开拓市场,提供统计咨询意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中国银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总行是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内统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的国内各级分支机构,必须认真履行
《制度》,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
第五条 中国银行自上而下实行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总行设立专职统计信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协调全辖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各省级分行要依据
《制度》设立专职统计机构,负责协调管理辖内的统计工作。
第七条 中国银行统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辖内的统计工作。
(三)定期汇总、编制、报送管理各类综合统计报表。
(四)科学系统地收集、整理、积累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资料。
(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协调、审核、提供对外公布的相关统计资料。
(六)组织开展本系统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组织、指导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培训统计人员,负责指导辖内的技术能手测评工作。
(九)逐步建立、完善统计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实现辖内信息资源共享。
第八条 依照
《制度》各级统计信息管理部门应设置以下统计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