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各行要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统计报表操作规程。
第四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总行负责管理全国性金融统计资料;省级分行负责管理辖内机构的金融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行统计部门对搜集的金融统计资料和其他统计资料,负责汇编整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统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统计年鉴永久保存;定期统计报表10年;基层上报报表1年。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的办法。
(一)公开发表全行性统计数字,须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公布有密级的统计数据实行分级负责的审批权限,对外公布或引用某些单项统计数字必须经过本行行长审批。
(三)各有关部门如需向外提供本部门有关统计数字和资料时,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五条 凡经统计部门审批或公布的统计数字,由统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章 统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统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辖内统计工作和统计法规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统计部门应配备政治素质强、精通业务、熟悉法律、法规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定期对辖内的统计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开展综合统计竞赛。根据《中国银行综合统计竞赛管理办法》将此项工作制度化,确保在辖内的实施。对于获得优胜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竞赛办法》的,要给予扣分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涉及有关奖惩事宜,按
《制度》第六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
《制度》和本规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