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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转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转贴现的票据是其他商业银行已办贴现或转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符合当地人民银行再贴现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条 转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地同业拆借利率。
  第九条 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4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以便于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十条 转贴现的投向要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第十一条 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转贴现业务的规模由总行按年度下达,各行办理的转贴现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总行下达的指标。
  第十三条 转贴现业务的开办仅限于经有效授权的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含地市级分行)办理。

         第三章 转贴现业务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为保证我行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行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行签订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对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为防范票据因要素不全而受到拒付的风险,在《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中,应列明转贴现申请行对票据的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原转贴现金额赎回票据。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各分行拟定,并经过各行法律部门的审核和认可。

  第四章 转贴现申请行的条件

  第十七条 转贴现的申请行为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地市级分行以上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和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人民币票据业务的外资银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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