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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和《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和《中国银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0年9月5日 中银资[2000]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资金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的需要,最近总行决定增加总分行借款和上存资金期限档次并对内部资金往来利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进一步完善我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分级负责的资金管理体制,增强总分行之间资金调度的灵活性,总行决定对原上存资金管理规定和总分行借款管理规定进行修改,现将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各分行在执行新规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总行在增加上存资金和总分行借款业务品种的基础上,对上存资金和总分行借款的管理规定做了较大的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使分行对辖内资金的摆布和调度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主动性。同时,总行对分行提前还款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分行进一步加强对借款期限的管理。各行要不断提高对资金缺口的预测水平,按照借款用途合理安排借款期限,避免出现借长用短或借短用长的现象。
  二、在资金管理中要处理好流动性与收益性的关系,在满足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争取较高的收益。应坚持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确保流动的资金调度原则。修改后的上存资金管理规定虽然取消了分行活期上存资金限额,但对分行的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行应根据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合理摆布上存资金期限,防止为追逐高息而片面加重定期上存的倾向。
  三、为做好内部资金的期限管理工作,加强对流动资金的预测与分析,总行对提前归还总行借款进行了严格限制。同时,为便于分行合理安排资金期限结构,及时满足分行的正常资金需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借款行上存定期资金,定期上存行向总行借款。各行应合理和善意地运用总行赋予的权限,避免片面追求高息收益和套利行为,使各类上存资金和借款保持合理的比例。
  特此通知。

附一:       中国银行上存资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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