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
《关于结算授信有关问题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2000年12月8日 中银险(司、结)[2000]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总行《关于结算授信有关问题的指导原则》(以下称《指导原则》)发送你行,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行应坚持对结算授信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的大方向不动摇,不走回头路。
二、鉴于结算授信业务具有时效性强的特点,对此类业务原则上采用授信额度管理的方式。对于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的客户或业务品种,也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三、各行应根据结算业务部门提供的客户名单,集中核定客户授信额度。对结算授信客户集中核定授信额度的工作,各行应在2001年4月底之前完成,总行将检查各行落实情况。今后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应事先集中核定,年度审核,动态监控调整。
四、各行应根据总行有关管理办法和《指导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结算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
五、针对结算授信业务核定授信额度所掌握的尺度、担保条件应有别于贷款业务。具体的核定标准、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可参见《指导原则》。
六、对省级以上专业外贸公司的结算授信需求,在超风险限额的情况下,仍可针对具体客户、具体业务进行具体分析,对担保条件可根据客户所能提供押品的具体情况合理掌握。具体要求可参见《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在我行内部掌握和试行(试行期半年),请各行(部)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总行反馈情况和问题,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特此通知。
附: 关于结算授信有关问题的指导原则
一、现阶段对结算授信业务的总体要求
(一)结算授信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的大方向必须坚持,不应在部门之间人为分割客户、多头管理。如,不应按照有无贷款客户、新老客户、偶然叙做业务的客户和经常往来的客户进行公司业务部门与结算业务部门之间的业务分割。对各类结算授信客户均应按照以客户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进行授信操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