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出口托收押汇、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保函、进口保理、出口保理等风险主要来源于工商客户的授信品种,应主要审查客户的资信情况、统一控制客户授信风险。
鉴于出口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兑的票据贴现、开证行承兑后的远期押汇、即期出口押汇(单证相符)、买入票据、转开代理行保函等授信品种主要涉及金融机构(代理行)授信风险,可由结算业务部门根据我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不占用工商客户的授信额度、不受我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要求限制。
(三)对结算授信客户原则上应采用授信额度管理的方式,通过事前核定授信额度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年度审核,动态监控。对于不适合使用授信额度方式管理的客户或业务品种,可采用单笔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四)我行部分老的外贸公司客户资信缺陷主要表现在:(1)客户信用等级较低;(2)我行对客户授信的风险值已超过其风险限额;(3)客户无法对我行授信提供足额担保。考虑到结算授信业务一般均有确定的还款来源,如:进口授信开证、进口押汇一般可以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作为还款来源,出口押汇、贴现等一般可以国外银行的付款保证作为还款来源(有条件的或无条件的),对于那些仍能够正常经营、有较平稳或上升的进出口贸易经营量、有较稳定的现金流入、以往在我行办理结算授信履约情况较好的客户(尤其是省级以上专业外贸公司),可继续扶持,适当放宽对其结算项下授信额度的核定条件;而对那些不仅财务状况不佳,且经营状况不好、难以保证稳定的进出口贸易经营量、没有稳定的现金流入、以往在我行办理结算授信曾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原则上不实行授信额度管理,但对其出口融资的需求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出口融资额度,对进口融资则从严掌握,以单笔审批为宜。对这类客户的授信应重点监控,专人管理。结算业务部门应将额度使用情况及时报公司业务部门,如发生垫款,应立即停止办理有关业务并通知公司业务部门。
(五)结算授信业务的担保条件原则上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二、结算授信业务的操作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授信额度的审批
(1)授信额度的申请
对客户的结算授信需求,可由结算业务部门根据为客户办理此类业务的经验,提出为客户核定结算项下授信额度的建议和分项额度需求;也可由公司业务部门在综合分析评价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和了解客户授信需求的基础上,在为客户核定的总授信额度内,切分一部分额度用于结算授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