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业务部门提出为客户核定结算项下授信额度建议的主要依据是:该客户历年来经营进出口贸易的总量、主营商品、国内销售渠道和销售情况、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总量、我行为其提供授信的业务量(包括每年的累计发生额、平均余额、最高余额)、客户履约情况(有无拖欠、我行是否为其垫款及垫款原因的分析)、结算垫款的还本付息状况(针对那些有结算垫款但我行仍欲扶持的客户)等。该授信额度应对进出口不同风险的授信业务品种进行划分,设置分项额度。结算业务部门应对该企业进口开证应收取的最低保证金比例提出建议。
(2)授信额度的审核
公司业务部门应结合结算业务部门的意见,对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授信需求等进行调查评估,对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审核,对额度总额、分项额度、保证金收取比例、担保条件、授信前提要求等方面提出调整审核意见。
(3)授信额度的批准
授信额度经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授信额度到期时,应进行年审,年审程序同上。
2.单笔结算授信业务的审批
针对未核定授信额度的客户或超过授信额度的业务,客户提出单笔授信业务申请后,可由结算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包括对该笔业务的风险分析、对进出口双方的掌握情况、还款来源分析、企业在我行的结算业务量、授信业务及履约情况、建议收取的保证金比例等内容。有关资料提交公司业务部门后,由公司业务部门对客户整体资信状况和单笔授信需求进行评估审核、经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后,报有权审批人批准。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可就保证金收取比例、担保条件、授信前提要求等方面提出调整审核意见。
如客户直接向公司业务部门提出授信申请,公司业务部门可直接进行审核并提出保证金收取比例的意见,经会签结算业务部门后,报风险管理部门批准。
(二)授信额度的核定
授信额度内可针对结算授信品种设立分项额度:进口授信开证(含进口付款保函,下同)额度、进口押汇额度(不超过授信开证额度的80%)、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额度、打包放款额度、提货担保额度(仅针对资信实力强、长期往来、履约情况良好的客户)、商业发票贴现额度、信用类付款保函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以及国内综合保理额度等。
1.对于一般授信客户
(1)授信额度核定标准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掌握。除应对客户资信、担保条件进行分析外,还应参照本文“二、(一)”中“授信额度的申请”所述内容进行分析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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