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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结算授信有关问题的指导原则》的通知

  (2)授信额度内单笔进口开证除收取事先确定的最低比例保证金外,结算业务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对该企业主营产品、出口商等情况的了解,决定是否增收保证金。
  2.对于我行部分老的外贸公司客户(每年进出口贸易经营稳定、授信履约情况较好的客户,尤其是省级以上专业外贸公司),对其结算项下授信额度可适当放宽核定标准。
  如在进口授信开证额度中,可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近3年来在我行办理授信开证的平均余额(亦可根据企业上年度在我行办理授信开证的最高余额),并根据当年在我行办理进口开证的预计业务量、当年在我行办理出口业务的预计收汇量进行适当调整。结算业务部门在提出授信额度申请时,应相应提出最低保证金收取比例的建议,经公司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授信额度内办理授信开证依此比例收取保证金;同时,结算业务部门应根据对客户经营商品、出口商情况自行确定在授信额度内的单笔开证是否增收保证金。
  (三)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授信权限
  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外的单笔授信实行权限管理,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授信权限遵照总行已发送的中银险〔2000〕249号文《关于调整各管辖分行授信授权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各行在经批准的授信额度内为客户办理结算授信业务,不再受单笔权限制约。授信额度外的单笔授信,对于开立远期信用证(期限在90天以上)、进口押汇、进口保理、打包放款、提货担保、融资类保函业务,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审批权限比照同种类、同期限、相应担保方式项下的贷款审批权限执行。超权限的授信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
  2.结算业务操作权限
  无论客户是否对我行有授信需求,总行对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的单笔进口开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保理业务实行操作权限管理。该权限仅指办理业务的操作权限,与授信与否、授信权限无关。超权限的业务操作,按照总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要求报总行结算业务部审批。
  (四)授信后管理
  1.授信额度核定后,可采取公司业务部门集中控制、结算业务部门逐笔领用的管理方式,也可采取公司业务部门向结算业务部门切分授信额度、结算业务部门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业务的管理方式。公司业务部门和结算业务部门应对结算授信额度的使用分别设置台账管理,定期核对,及时掌握授信情况。
  2.客户在我行办理授信业务,一旦出现付款、还款违约,结算业务部门应立即通知公司业务部门,同时暂停授信额度的使用。公司业务部门在向客户了解该笔拖欠款原因(如,是资金在途性拖欠、还是实质性丧失支付能力)后,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授信额度可否继续使用并通知结算业务部门。结算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了解客户违约原因并及时通报公司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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