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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28日 农银发[200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 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 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 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 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六条 农业银行如需要与境外银行开展业务,应委托代理行办理。不得与非代理行之间发生形成农业银行债权的业务往来(特别授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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