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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分行如发现有关欺诈、伪造票据或信用证、保函、密押被盗用或丢失,有关人员越权签具大额票据、信用证等情况,要立即采取妥善应急措施,并区分不同情况向当地分行保卫部门或监察部门报告,同时报告总行国际业务部。

         第四章 代理行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理行关系管理包括与代理行签定合作协议、市场开发与营销、代理行互访、控制文件互换与管理、信息交流、纠纷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与代理行洽谈业务合作,签署业务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特殊业务需要,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批准,总行有关部门或分行可与代理行签署业务协议。具体的业务协议可由部门总经理或分行行长签字,协议副本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要共同遵守总行与代理行之间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六条 对代理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向总行有关部门推荐或向分行推广。
 第二十七条 总行各业务部门负责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完善,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向代理行推销农业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并向有关部门反馈使用情况和市场信息。
 第二十八条 代理行来访由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安排或接待,出访代理行或参加境外培训由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外事计划统一安排。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安排总行有关部门参加会见的代理行来访,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安排分行有关部门参加会见的代理行来访。代理行来访必须有会谈纪要。分行须在会谈后一周内将会谈纪要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农业银行的境外代表处必须经总行授权后方能拜访代理行或与代理行洽谈业务合作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可换押的代理行,并统一与代理行交换SWIFT密押和签字样本。经总行批准可保留电传押的分行自行与代理行交换电传密押。分行自行保管代理行发来的控制文件,并安排独立的场所和专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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