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在遵守保密制度的前提下,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渠道、统一口径向代理行提供农业银行的有关资料。总行国际业务部根据需要及时向代理行索要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农业银行的年报由总行办公室负责编辑,国际业务部对外提供。
第三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外汇费率表由总行财会部制定,国际业务部对外提供。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处理与代理行的业务纠纷。
第五章 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总、分行应建立完整、系统的代理行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行代理行档案由国际业务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境外分行原自建的代理行,须在本行建立代理行文字档案主卷,有关的复印材料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建立档案副卷。
第三十八条 总行授权分行与代理行签署的各类业务合作协议,应在当地行建立档案主卷,并在协议签署后半个月内将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建立档案副卷。
第三十九条 代理行档案均以单个代理行为单位,主要包括:
(一)拟与该行建立代理行关系的签报、代理行协议、该行与农业银行交换的控制文件等;
(二)该行的年报、费率表、主要偿付行名单和其总行及主要分支机构名录;
(三)该行与农业银行的业务纠纷记录、重要业务往来函电、重要事件的电话记录、会谈纪要等。
第六章 代理行的考核
第四十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每年对代理行业务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的依据是:互委业务量、提供咨询与培训及友好往来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将代理行分为重点代理行、成长代理行、一般代理行、维持代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