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代理行的标准是:在该地区或该国委托我行单证业务或与我行进行外汇交易和货币市场业务居前5位的银行;在某一业务领域具有专长且可为我行利用的银行;在与农业银行长期交往与合作中积极提供信息和人员培训等便利的全球性、全功能银行。
成长代理行的标准是:在该地区或该国委托我行单证业务或与我行进行外汇交易和货币市场业务居5~8位的银行;经过分析确定为有业务发展潜力的银行;能够为我行提供考察和培训等便利的全球性、全功能的银行。
一般代理行的标准是:能够委托我行单证业务、与我行有货币市场和外汇交易等业务往来但数量不大、业务往来记录良好的银行。
维持代理行的标准是:与我行只有单证业务往来且数量较小的银行;目前与我行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但考虑代理行的区域分布而保留的银行;规模较小的地方性银行。
第四十二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将业务合作重点放在重点代理行和成长代理行上,优先使用其产品和服务,与其发展全面、持续的合作关系。对一般代理行,要主动与其交往,积极寻求业务合作机会,重点做好关系维护和风险防范。对维持代理行做好一般的关系维护即可。
第四十三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每年年初公布一次代理行名录和分类目录,下达代理行分类指导政策,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分类政策指导下与代理行开展相关业务往来与合作。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协调和管理代理行的日常交往与合作。
第四十五条 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与代理行交往和合作实行报告制度,总行国际业务部定期进行考核。
(一)境外分行每半年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与代理行的互委业务情况及往来情况;
(二)境外代表处每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与代理行的往来情况;
(三)分行每月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与代理行互委业务情况及纠纷情况;
(四)总行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国际业务部报送与代理行开展业务的情况(如信用卡、人民币拆借、借款、人民币清算等);
(五)总行有关部门和分行随时将代理行业务需求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填报附表)。
第四十六条 如遇重大事项必须立即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不得擅自处置、隐瞒或拖延。如发现所报情况与事实不符或故意隐瞒不报的,总行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