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质检机构基本任务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产品的质量方针、政策、法规,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对邮政处理设备和邮政用品用具以及相关社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其基本任务是:
实施国家或国家邮政局下达的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根据信息产业部第13号令《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管理办法》负责用品用具检测工作;
协助国家邮政局组织的邮政处理设备、用品用具招标和评估工作中,承担有关产品的检测任务;
参与对邮政新设备和邮政新用品用具的鉴定、验收检验;
参与邮政引进设备的检测和验收;
承担客户委托的邮政设备和邮政用品用具的质量检验;及其他相关社会产品的质量检验;
承担有质量争议的产品的仲裁检验;
开展有关质量检测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研究检测技术、方法,开发相关的专用检测设备。
第七章 质检机构的自律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与检测产品有关的技术咨询和开发活动,并为被检单位的产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 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礼金和馈赠。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及工作人员泄露、窃取被检产品技术秘密,擅自修改检测数据或出具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检验工作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被检单位对质检机构和工作人员在质检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及对检验结果持有异议,可向局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诉,调查核实后,由局计划财务部作出仲裁,严重的违纪行为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所需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邮政局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