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第五条 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时,经办人员应计算客户应得人民币金额。现钞兑换人民币金额=外币现钞金额×当日现钞买入价;现汇兑换人民币金额=外币现汇金额×当日现汇买入价。经办人员填写“外汇兑换水单”一式三联(见附件),并请客户在水单签字栏签字,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客户留存: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第三联作借方记账凭证。
1.现钞兑换人民币时,以兑换水单第二联作“外汇兑换”科目贷方记账凭证,以第三联作“外汇买卖”科目借方记账凭证。客户以现钞储蓄存款兑换的,以客户填制的取款凭证作“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记账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储蓄外币现金户 外币
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钞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2.现汇兑换人民币时,以客户填制的取款凭证作“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科目记账凭证,其他处理同1。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活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或:外汇定期储蓄存款——现汇户 外币
贷:外汇兑换——本外币兑换户 外币
借:外汇买卖——本外币兑换户 人民币
贷:现金——业务现金户 人民币
第六条 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持币人要求,可在查验本人护照和原“外汇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之后,在有效期内办理退汇。退汇时,既可在原兑换网点办理,也可在其他有兑换业务的网点办理,即实行全国建行“外币兑换通退”。所退外币可为原兑入币种也可为我行挂牌的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币种,兑入的人民币金额必须小于或等于原兑出金额。“外汇兑换水单”超过有效期的不予退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