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借款人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证明,税务管理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副本;
(二)企(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申请借款前一期财务会计报表;
(四)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贷款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书;
(六)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七)借款人用于购买商业用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八)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九)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行在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评估后,对是否同意贷款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 贷款行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与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保险及其他必需的手续,并视实际情况办理合同公证。
第十五条 贷款行同意发放贷款并办妥有关手续后,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六条 商业用房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贷款行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期间,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在抵(质)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保证能力时,贷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新的、符合要求的担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