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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商业用房贷款暂行办法

  在担保期间的,必须事先征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如需变更担保,必须事先征得贷款行同意,才能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变更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其新的抵(质)押率不得高于原抵(质)押率。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贷款行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质押的权利凭证等相关资料返还有关各方,收件人应向贷款行开具收据或办理签收手续。

          第九章 违约处置

 第三十六条 贷款行无故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违约天数和违约金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自然人借款人违约金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借款人违约金率比照一般贷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况属于借款方违约:
  一、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期间,借款人未按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物拆除、转让或重复抵押等;
  五、借款人拒绝或妨碍贷款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六、借款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七、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条款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抵押物、质押权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行实现抵押权、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贷款行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
  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遗产或财产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
  十、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中断或撤销保险;
  十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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