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科教文卫单位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8日 建总发[2000]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建设银行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
贷款通则》和《
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文化艺术单位、卫生医疗单位(以下简称“科教文卫单位”)或承担上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任务的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上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按照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自主发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各级机构发放的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科教文卫单位或承担上述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任务的企业。
第六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教文卫单位
(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事业法人登记证及事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