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借款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三、审核申请人现有银行贷款状况和质量状况;
四、审核项目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五、审查建设项目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六、审查单位的住房出售计划是否可行,调查还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七、审核抵押物、质物等的落实情况或对担保单位的资信和担保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贷款行对借款人及拟贷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后,对符合条件的,按授权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行在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后,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经办行,由贷款经办行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通过审批后,贷款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并据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支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贷款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由贷款行监督借款人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专项用于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按以下原则使用贷款:
一、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支用贷款;
二、借款人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必须先使用自有资金,再使用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应接受贷款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并按期向贷款行通报贷款使用、项目建设、销售及本单位的财务情况等。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三条 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贷款偿还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售房收入。借款人为科教文卫单位的,应同时书面承诺以国家政策许可的国家拨付的基建款、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等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并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借款人为承担科教文卫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的企业的,应同时书面承诺以企业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