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生源充足,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承建高等院校学生公寓的企业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信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承担学生公寓开发建设的资格;
(七)与业主正式签订了公寓建设工程合同及公寓收益分配协议;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公寓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手续完备、合法,并通过了可行性研究论证;
二、银行贷款前,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少于总投资的30%;
三、制定了公寓出租方案,公寓出租方案及收益分配协议已征得其有关管理部门同意;
四、贷款行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必须专项用于高等院校收费学生公寓的开发建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70%。
第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建设贷款方式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
第十三条 采用担保方式发放的学生公寓建设贷款,须由符合《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以贷款行认可的财产进行抵押、质押及采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