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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 交银发[2000]58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机构效益,现将《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交通银行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机构效益,促进业务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国内设立的分行、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
 第三条 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迁址、改称、升格和变更;机构改造和调整;营业场所选址和装修;机构人员配备与负责人资格的审核;经营证照的申请、变更和年检。
 第四条 机构管理要加强组织领导,各行应建立由办公室、行政、私金、人教、保卫、市场营销、财会等部门组成的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行级领导任组长,落实专门部门主管,选择1~2名懂业务、会管理、善公关的人员任机构管理员。
 第五条 机构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机构设置贯彻集约经营的原则,坚持走内涵与外延发展相结合,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重点挖掘现有机构的潜力;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全行发展战略,要选择经济发达、市场容量大、金融秩序好、业务发展有潜力的城市;积极发展网上银行,适度发展自助银行;有计划、有控制、适量地发展综合性、多功能、科技含量高的具有竞争力的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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