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6日 银发[2000]3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4号令发布,现就该
《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
《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规范。
规范的重点和要求如下:
(一)抓紧增资扩股工作,尽快达到最低资本金5亿元的要求。
(二)规范业务范围,对原批准的业务范围中不符合
《办法》规定部分以及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违规经营的业务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新业务。
(三)各公司必须根据本通知规范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规范计划,包括资产处置方式、金额和期限等内容,并将规范计划报人民银行。
(四)规范工作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在业务规范和清理过程中,如遇有公司因其金融许可证到期或有正常变更事项(如迁址、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需要换证的,必须按上述要求交报其规范计划及实际执行情况。但在新换发的许可证中不得将原有业务中不符合
《办法》规定的业务和
《办法》中规定的新业务列入其业务范围。新换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具体操作程序是: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总行直接监管的公司的换证工作,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辖区内公司在规范期内的换证工作,并报总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