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二)被检查信用社的名称;
(三)拟检查的期限范围、内容和现场作业时间;
(四)检查组成员组成和编制方案日期、审批人意见。
第七条 派出行在检查前向被检查信用社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报派出行领导批准,并统一编制文号和加盖派出行公章。“通知书”可提前以传真形式发给被检查信用社。
第八条 “通知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信用社名称;
(二)检查依据、期限范围、内容、方式和现场检查作业时间;
(三)检查组组长、主查人和检查组成员名单;
(四)对被检查信用社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
第三章 检查实施
第九条 检查组在“通知书”确定的日期进驻被检查信用社,并与被检查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举行进场会谈。进场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主查人向被检查信用社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递交“通知书”;检查组成员出示执法证;主查人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对被检查信用社的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条 检查组根据拟检查的内容,确定需调阅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内部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检查组调阅资料时,应填写“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其标准格式由各分行制定)一式两份,由检查组和被检查信用社分别保存。检查组办理调、退资料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认真审核后签名。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些问题和情况需要查实,取得证明材料时应不少于两人,并记入检查工作底稿,证明材料要有提供者的签名。检查结束后,所有证明材料由专人统一管理,编制清单,签名留存。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必须编制“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信用社名称;
(二)检查项目名称以及实施时间;
(三)检查过程记录,包括查证的主要事实及其来源,计算和分析的结果、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检查人员的姓名、编制日期、复核者姓名及复核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