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查出问题的评价;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处理措施的建议。现场检查报告最迟于结束会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行领导。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领导对检查报告的批示,主查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或《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被检查信用社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其他意见,但不涉及行政处罚的专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信用社存在的问题、对问题的评价和针对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执行整改意见的时间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由派出行领导签发,加盖派出行公章后送达被检查信用社。《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时间为被检查信用社签收时间。被检查信用社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拒收事由、在场人员和日期,把《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留在被检查信用社,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信用社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3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检查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信用社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制作《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派出行领导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对被检查信用社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向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信用社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不同时送达《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送达《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操作程序按《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信用社对处罚有异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办理时间、送达方式及程序,与稽核检查意见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