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4日 银发[2000]20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职能,规范人民币发行库管理,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币发行库(以下简称“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的金库。发行库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总库由若干总行重点库组成。
第三条 发行库根据经济发展和货币发行业务需要设立或撤销。总行重点库、分库、中心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支库的设立与撤销报经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四条 发行库的主要职责是: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金银实物和总行指定的代保管品;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办理开户单位现金存取款业务;监督、管理有关开户单位交存现金的质量。
第五条 发行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发行库。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七条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由同级人民银行行长(营业管理部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担任。总行重点库库主任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副主任为重点库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行长(主任)、印钞造币厂厂长,副主任接受库主任授权履行库主任职责。
各级发行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