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配发给发行库管理人员的“长期出入证”和配发给开户单位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专用出入证”,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负责制证和发放。证件应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平时由使用人员自己保管,办理业务时由守卫人员负责查验。证件使用人员不具备使用证件资格时,应及时注销其入库资格,证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负责收回,交保卫部门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配发给辖属库调款人员、发行库临时组织参加出入库人员、查库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入库区人员的“临时出入证”,由保卫部门负责制作。证件应加盖人民银行章。证件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办理业务时由同级人民银行货币金银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库主任或主管行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登记、发放,业务结束后及时收回。
第十六条 守卫人员要妥善保管执行守库任务的武器,防止被盗、丢失、走火等案件、事故的发生。遇到紧急情况需使用枪支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银行守库、押运人员在执行任务中使用武器的规定》(〔85〕银发字第3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要制定发行库守卫工作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经常进行演练。发生紧急情况时,守卫人员要根据处置预案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八条 对发行库守卫工作的检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制度》(银办发〔1997〕111号)执行。
第十九条 上级行和公安机关检查发行库守卫工作,必须有本单位行领导或保卫部门领导陪同进行,否则,值班守卫人员不得接受任何部门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出示介绍信或工作证,经守卫人员查验后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守卫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守卫值班登记簿(见附表),并在值班结束后与接班人员办理值班和守库用枪弹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支行具备以下条件,经地市中心支行报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批准,可在夜间和节假日实行地市中心支行对县支行异地守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