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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参加6个月以下的培训应具有在人民银行系统2年以上工作经历,参加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的培训应具有在人民银行系统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具备培训项目所要求的外语能力,经国际司测评,确认其资格;
  (四)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参加6个月以上培训的人员,出国前须与其所在单位签订《中国人民银行公派出国培训协议书》(见附录二),并报国际司备案。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努力学习,按期归国;在外期间不得改变身份;回国后必须在一周内到国际司报到。
  第十八条 培训人员在外期间应保持与所在单位和国际司的联系,参加6个月以上培训的人员,每季度应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司汇报在外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已参加过6个月以上公派出国培训的人员,自结束培训之日起5年内不再安排长期出国培训;凡未完成培训任务或表现不好的人员,一律不再考虑派出学习。

第五章 团组与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2人以上的出访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或负责人。在执行出访任务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的领导,单人因私外出要经团长批准并预留电话,按时返回团组驻地。遇有重大事项要与我使(领)馆和驻外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向国内请示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组团单位须依据本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对出访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并责成团长负责团组在外期间的组织纪律。团组人员出现违纪问题,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团长和组团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出访团组和人员回国后,应认真填写《因公出访任务完成情况鉴定书》(见附录四)或《出国培训小结表》(见附录五),并附出访总结报告,于回国后两周内报送国际司。
  第二十三条 出访结束后,组团单位负责跟踪有关后续事项的落实情况,并书面报告国际司。

第六章 因公出访纪律

  第二十四条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直接对外联络出访事宜。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国际司提出对外联络意向,经批准后由国际司与有关外方联系相关事宜。在国际司先行对外联络,并已确定有关事项的前提下,项目单位或个人可就项目的后续具体事宜,与外方进行联系,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出访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利益,遵守和尊重当地法律与风俗习惯。
  第二十六条 出访团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七条 出访团组和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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