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领报出访费用要严格遵守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公派出国培训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见附录三),不得超支和虚报费用,超支和虚报部分要如数追缴。
第二十九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保密纪律:
(一)不得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电脑,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要按总行有关保密规定报经上级批准;
(二)不得暴露不宜公开的身份和任务;
(三)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及保密事项;
(四)不得向外方提供未公开的内部资料;
(五)不得擅自参加境外不明底细机构邀请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行将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内容若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审批与办理程序
一、出访请示的报送
(一)总行各司局和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访请示,应以签报形式报送国际司,并根据出访团组和人员的级别确定主送单位(或主送人)和会签单位:
1.正司局级人员带队或参加的出访项目,主送人应为“×××副行长(主管副行长)、×××副行长(主管外事副行长)并×××行长”;会签国际司、人教司及团组人员所在单位。
2.副司局级人员带队或参加的出访项目,主送人应为“×××副行长(主管副行长)并×××副行长(主管外事副行长)”;会签单位同上。
3.处级以下(含处级)人员带队或参加的出访项目,主送单位一律写国际司,会签人教司和团组人员所在单位。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及其所属中心支行、支行人员的出访请示,由所在分行(营业管理部)发文报送总行国际司,不论出访人员级别高低,主送单位一律写“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同时抄送人教司。国际司接到请示后,填写审批单,并根据出访人员级别进行审批或报送上级领导审批,同时会签人教司和相关业务司局。
总行京外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请示与分行相同。
(三)出访请示正文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
2.出访目的及其必要性;
3.邀请单位;
4.出访日期;
5.出访国家(地区)、城市及单位,过境国家(地区);
6.团组构成(团长姓名及职务、团组人数等);
7.在外停留时间;
8.经费来源。
(四)请示须附下列文件和材料:
1.出访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单位、职务级别、对外身份);
2.外方邀请函;
3.出访日程安排;
4.考察或培训提纲(适用于考察和培训项目);
5.组团单位出访任务通知书(适用于本系统人员随系统外团组出访)。
二、出访任务的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