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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丙方愿以工资收入作为担保物,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本协议第八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由丙方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第十条 本协议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各方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各方签字如下:
甲方:中国人民银行
  日期: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
  第一保证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
  第二保证人: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

附件3:   中国人民银行公派出国培训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公派出国培训经费需按年度预算执行,一般不超出预算范围。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的项目,一般不予批准执行;如确属行内紧急或重要工作范围,则从“不可预见”外事经费中支出。
  二、公派短期出国培训人员伙食费、住宿费按照临时出国人员的伙食及住宿费用标准执行;公杂零用费不分国家和地区一律按每天5美元包干发给个人(参加国际研讨会人员按照临时出国标准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及个人培训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与外方签订的培训协议中商定的标准执行;团组培训费参照国家外专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执行。公派长期出国培训人员,其境外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专局《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和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部分国家的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1999〕4号)执行。
  三、个别培训项目可根据特殊情况,在报经总行领导批准或在财务主管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可对费用的标准予以适当放宽。
  四、公派出国培训人员在外期间的培训费用由外方全额资助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负担其出国培训费用;由外方部分资助的,由出国培训主管部门按照培训项目的实际情况核准其在行内应领取的出国培训费用。
  五、出国培训人员应在出国前由本人按规定程序自行办理出国培训费用的领取手续。归国后一并核销与出国培训相关的全部费用。
  六、出国培训人员在外期间工资照发,福利补贴等可按本单位具体规定执行。工龄连续计算。

附件4:       因公出访任务完成情况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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