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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7月24日 银办发[2000]2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请于8月15日之前将信息联络员名单、联系电话报总行办公厅。
  二、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直接向总行报送信息,同时抄报分行。自9月份起,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一律通过人民银行电子邮件系统向总行报送常规信息,通过邮寄方式的纸质信息可不再报送。没通电子邮件系统的单位,可继续以目前方式报送。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仍通过加密传真方式进行。
  三、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要配备专门电子邮件信箱报送、接收信息。邮箱地址随联络员名单一起报送总行办公厅。
  四、总行办公厅信息处联系人的电子邮件信箱为:胡碧珠/办公厅/总行PBC@PBC,储爱武/办公厅/总行PBC@pbc,联系电话:(010)66194149,66194148,66015339(传真)。

附:      中国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更好地发挥信息工作在服务决策、沟通情况,反映问题,交流经验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出发,紧紧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金融运行和金融监管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为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领导全面掌握金融工作情况、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在推动各项金融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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