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工作报送的基本内容是: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思路和具体政策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及总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重要决策和重要批示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其建议;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政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和新方法;重要经济金融动态及重大突发事件;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告及其他综合信息。
第二章 信息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信息,由总行办公厅统一归口管理,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内部简报等刊物不得直接报送党中央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的信息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各单位主管办公室(综合处)的领导对信息工作负领导责任。分支行要在办公室设立信息部门,配备专职的信息工作人员。
第六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围绕金融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信息工作计划;组建并管理辖区内的信息网络,本辖区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送和反馈工作;结合金融中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供专题信息;指导下级部门开展信息工作。
第七条 人民银行总行办公厅负责编印的信息刊物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信息》、《中国人民银行专报信息》、《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和《参阅件》等。各司局、直属单位的业务内刊应发送办公厅。分支行向办公厅报送信息,要通过适当的信息刊物报送。
第八条 为提高信息工作效率,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上报信息,应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进行。
第九条 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行向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披露信息,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报送内容与要求
第十条 人民银行政务信息分为紧急重大情况信息和党规信息两类。
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生的挤提事件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案件(以下简称六类案件)信息;其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