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要为信息联络员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积极支持信息联络员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信息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第十六条 信息选题协商制度。为了解各单位工作动态,提高信息工作的针对性,各单位每季末之前将本单位本季主要工作情况及下季主要工作安排,以标题形式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报送总行办公厅。办公厅将根据这些信息向有关单位提出具体的信息选题约稿或组织专门调研。总行还将根据行领导的要求及总行的工作重点,不定期地将信息重点选题下发有关单位,由有关单位组织调研并提出报告。约稿的信息须按要求时限上报。
第十七条 信息上报审核制度。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分支行对报送的信息应进行认真审核,确保上报的信息准确无误。分支行向总行报送信息,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应报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审核、签发。各司局提供信息时,要经司局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追究制度。各单位不得故意迟报、漏报、瞒报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反馈、评比制度。办公厅按季反馈各单位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年末以信息的数量、质量及采用情况为依据,对各单位进行评比。根据评比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分支行也应将信息工作作为处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信息调研与利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金融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不定期地对带有倾向性和苗头性的典型问题以及经济金融运行中的热点、难点和敏感问题进行信息调研。各单位信息部门应主动介入业务工作,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工作动态。对重要的及总行党委急需的调研题目,有关司局和分支行应组织统一调研,发挥系统优势。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在信息调研的基础上,报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调研分析报告。总行主要业务司局、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每年要报送一定数量的信息调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各单位报送的有价值的信息材料,办公厅按信息的性质和类别,或送有关司局参阅,或通过《金融简报》、《金融监管》、《参阅件》、《专报信息》和《上报信息》等信息载体上报中办、国办、行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