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
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00年4月14日 开行发[2000]126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行内有关规定的要求,现制定《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局反映。
附: 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的管理行为,根据《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发银行各类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合同的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再确认
第三条 贷款正式承诺后,分行应对贷款条件进行再确认。
第四条 贷款条件的再确认主要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委会纪要及贷款承诺函的要求,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财务状况、项目风险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再次进行审核。贷款条件再确认的主要内容: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资信、财务状况;
(三)出资人和出资额的变化;
(四)资本金和其他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产品市场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有无重大变化;
(六)项目的还贷能力有无明显变化;
(七)评审时拟用作抵(质)押物的权属关系、物品的完好程度有无变化;
(八)项目建设立项及开工的各种审批文件是否完整;
(九)开发银行出具承诺函时所要求贷款条件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