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信贷合同的其他内容变更,由分行提出建议,报信贷管理局审批。
第五十四条 信贷合同变更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时,应征求法律事务局意见。
第五十五条 重新签订的合同(协议)副本,送信贷管理局一份。
第八章 提前还款
第五十六条 提前还款包括两种情况:
(一)借款人资金充裕,提前归还以后年度到期的贷款本金;
(二)在贷款到期前,借款人出现违约事件或出现重大问题,或担保出现问题,足以危及贷款安全,迫使我行提前回收贷款本息。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若主动要求提前还款,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分行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书。对提前还款金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上的,由分行签署意见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对提前还款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分行自行审批。
第五十八条 对年度内提前还款,由分行自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经开发银行批准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补偿由此对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有关补偿额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十条 对未经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有关违约金的数额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 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含分次还款期限)到期前,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的,分行可依照借款合同违约条款的规定,责令借款人或担保人立即或限期归还已提用贷款的本息;对尚未提用的贷款应及时中止提款。
第九章 其他
第六十二条 对没有开发银行贷款总体承诺、贷款额一年一定的某些特殊行业的项目,如石油和煤炭等,待开发银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下达后,由分行按照框架合同文本负责谈判与签订,合同审批额度按当年开发银行贷款确定。
第六十三条 对已签订总合同而贷款未结束项目,后续贷款分下列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