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四)》的通知
(2000年6月30日 开行办[2000]96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签订信贷凳指导意见(四)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
附: 签订信贷合同的指导意见(四)
一、借款人对框架文本关于限制借款人对外担保的约定(框架文本第十四条第六款)提出异议的,该条款可以充实为:“借款人或保证人(无保证人的删除“保证人”)可以以其资产(只能限于超过本借款合同总额加折扣额的部分)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但不得损害本合同项下贷款安全,并在担保合同签订前1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担保行为应事先书面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的;
(二)贷款人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万元的;
(三)借款人以其核心资产为他人作抵押、质押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