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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签订信贷合同指导意见(五)》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
 《签订信贷合同指导意见(五)》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 开行办[2000]97号)


各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签订信贷合同指导意见(五)》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搪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以书面反馈总行信贷管理局和法律事务局。

附:       签订信贷合同指导意见(五)

  一、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作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问题
  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称《通知》)的最新规定,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做了新的规定,请分行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根据该《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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