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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结算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章 结算凭证的领用

 第六条 分行应根据批准开办的结算业务确定所需使用的结算凭证。每年3月底以前分行按照结算业务规模,测算各种结算凭证需求数量,编制结算凭证需求计划,报总行清算中心。
 第七条 有价单证的调运应视同现金调出、调入。
  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应由分行派专人持分行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至总行清算中心领取。
 第八条 领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应办理领用手续,到专库领取。有价单证领取后,必须置于专柜保管。
 第九条 领用人员应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发售或签发情况进行登记,并进行销号控制。有价单证的发售或签发,坚持先收款后办理的原则。
 第十条 在发售和使用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时,领用人员按凭证号码顺序使用。对于书写错误或印制有误的凭证应加盖“作废”戳记后作当日相关凭证的附件,不得随意撕毁。对于使用计算机打印的重要空白凭证,只能填空打印,不得自行打印凭证格式。严禁变更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用途。

        第四章 结算凭证的保管与销毁

 第十一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工作实行“证账分管、证印分管、证押分管”原则,坚持专人保管、专库(柜)存放。
 第十二条 有价单证一律视同现金保管,每日必须进行账实核对,保证账实相符。重要空白凭证应设专库保管,坚持双人管库原则。管库人员根据发货单、调拨单或运送凭证建立保管登记簿,按品种设户,记载起止号,登记收发存份数。
 第十三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有价单证以原面值金额列账;重要空白凭证以一份一元为假定价格记账。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结算凭证中的信汇、电汇,总分行均应比照重要空白凭证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分行登记注销。单位对领用的支票和其他重要空白凭证负全部责任,如遗失或未交,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领用单位负责。对单位交回的以及停止使用或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营业部门应先切角并在明显处加盖“作废”戳记,造具清单,妥善保管,经营业部负责人及主管行长批准后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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