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用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状况,我行对信用等级AAA和AA的企业原则上可以考虑给予以下信用优惠待遇。
(一)适度提供信用贷款;
(二)要求银行出具保函时,适度免除反担保。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请贷款或担保业务过程中提出第十九条中所列的优惠待遇要求时,信贷业务部门向信贷管理部提出初步意见,信贷管理部审查后,对该企业能否享受信用优惠待遇和享受信用优惠待遇的限额等问题提出正式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评级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是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工作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并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对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向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六章 评级程序
第二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根据评级范围对借款企业主动评级。评级依据是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企业申贷材料和财会部门提供的欠息清单,如有必要,信贷管理部可直接或委托信贷业务部门和代表处要求企业提供所需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根据对企业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所了解的情况,对借款企业的“总体评价”、“是否挪用贷款”和“贷款还本情况”三项内容进行打分,将打分结果报信贷管理部。财会部按要求将企业欠息清单提供给信贷管理部。
第二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收到信贷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的报送材料及有关评分内容的打分后,按照评级规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如在评级过程中遇到疑难情况,需要对企业进行调查,可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将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报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并通报有关部门总经理室。
第七章 评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一年评定一次,有特殊情况的可随时评定。对于在信用等级时效内申请信用优惠待遇的企业,按评定的信用等级掌握,如发现企业信用等级实绩有重大变化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必须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最新评定结果掌握。
第二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负责建立借款企业信用档案,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沟通情况,听取意见,在相关业务部门协助下对定级企业的领导层变动、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了解,及时取得企业财务、统计报表,掌握企业动态和信用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行信贷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信贷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