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门完成项目初审后,凡需要进入项目评估审查程序的,应将初审意见、贷前调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送交信贷管理部。
第十条 信贷管理部接到送审资料后,应对评审资格、资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评审条件或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材料的项目,信贷管理部可进行退卷处理。
第十一条 经审查进入评审阶段的项目,由信贷管理部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并按照各级贷款审批机构的权限分别报送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中,信贷管理部可以要求有关业务部门或项目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回答有关问题。对于一些重要情况不明、疑点较多的项目,信贷管理部可直接或与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评审工作质量,信贷管理部可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后,信贷管理部将审批结果通知有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信贷管理部整理会议纪要。
第四章 评审内容及规则
第十四条 对项目的具体评审,应根据不同业务类型的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重点评审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真实性。根据项目材料和调查结果,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二)合规性。根据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行信贷原则进行审核。
(三)安全性。根据对借款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综合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近期担保、履约情况以及抵押或质押权的设立、抵押物或质物的状态、价值、变现能力、抵(质)押率、相关保险、登记手续等内容的分析,对贷款回收的安全性进行审核。
(四)可行性。对项目的有关合同、生产条件、技术和市场、经济效益等情况以及借款人的历史沿革进行评价,判断项目支付方式是否可行,经济效益能否达到一定标准,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技术上是否可行,合同条款有无缺陷,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等。
(五)敏感性。对项目涉及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利率、汇率、价格等因素变动影响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