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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呆账贷款的核销审批权在总行。
 第五条 各级行要成立以行长为组长,信贷、计划、财会、稽核和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负责呆账贷款认定与核销的审查、审批工作。

        第二章 呆账贷款的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认定为呆账贷款: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1991年底以前集体所有制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清理,并征求有关银行意见后批准关闭,进行破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实亡,复工无望,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七、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毫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且政府不予救助,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八、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第七条 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贷款发放行按破产类、关闭类、灾害事故类、死亡失踪类、终止法人资格类、借款人名存实亡类、濒临倒闭类、国务院专案特批类等进行分类取证,其证明材料按(附件一)要求提供。
 第八条 认定呆账贷款的权限。对条件具备、手续齐全,并经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查同意认定为呆账贷款的,由各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按每季向总行申报一次,由总行审定批准。对每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呆账贷款,总行授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查并保管申报材料,省级分行只向总行上报审批呈报汇总表(见附件四)。
 第九条 呆账贷款认定程序。
  一、呆账贷款认定的申请。贷款发放行对符合条件的呆账贷款,写出申请报告,并附上呆账贷款认定的证明材料,填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呆账贷款认定表》(见附件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呆账形成前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三)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
  (四)财产清算及分配情况;
  (五)贷款行受偿和损失情况;
  (六)申报认定呆账金额;
  (七)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
  二、呆账贷款认定的稽核。对拟认定的呆账贷款,二级分行稽核部门要进行实地调查,并写出稽核报告;对每户呆账贷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的,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要实地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没有设立二级分行的地方,由省级分行稽核部门负责稽核。
  三、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查。二级分行和省级分行信贷部门负责对下级行申报的呆账贷款资料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一是审查是否符合呆账贷款条件;二是审查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三是形成呆账贷款的责任是否明确;四是稽核部门是否对呆账贷款进行逐笔稽核审查。完成上述审查后,经省级分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行长签字,加盖公章,上报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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