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呆账贷款认定的审批。总行对分行认定上报的呆账贷款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报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后,由行长批准。对经批准认定为呆账贷款的,贷款发放行凭审批表列入呆账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条 对列入呆账科目的呆账贷款,各级行都要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并继续尽力清收。
第十一条 因违规、违纪、违法而形成呆账贷款的,要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呆账贷款的核销
第十二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贷款发放行根据上级行下达的年度呆账贷款核销计划,逐户填写《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见附件三),并按户或借款人写出核销申请报告报上级行。
第十三条 申报核销材料的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五份,一律打印,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是:(1)封面(样式见附件五);(2)材料目录;(3)“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4)贷款行申请报告;(5)稽核部门的稽核意见;(6)大额呆账贷款核销的专题审核报告;(7)呆账贷款认定申请报告、认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述核销材料中的(5)、(6)、(7)三项可不再重复上报。
第十四条 业务由他行代理的地区,其呆账贷款核销的申报工作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组(未设信贷组的由地市分行)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上级行接到下级行报来的呆账贷款核销材料后,应及时与认定批准材料核对,并将两项上报材料合并审查和管理。二级分行和省(区、市)分行或计划单列市分行逐级负责对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下级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材料,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写出审查意见。完成上述审查工作之后报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对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查同意核销的贷款,行长要在“呆账贷款核销审批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报上级行。审查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申报内容、要件、数据是否真实、齐备、准确;
三、申报表中所填写内容、签署意见及签章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向总行上报核销申请材料之前,要先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总行。
第十七条 总行接到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上报的核销申请报告后,由信贷部门具体负责呆账贷款核销的审核工作,并向总行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提出拟核销建议项目名单,经信贷资产保全领导小组审议同意,行长签字盖章后,给予批准核销。
第十八条 总行审批后,呈报材料一套报财政部备案,一套总行留存,其余逐级返还,省级、地市行和贷款发放行各留存一套归档,永久保存。贷款发放行接到批复后,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呆账贷款核销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对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账销案存,贷款行要逐笔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继续逐笔落实清收责任人。对收回已批准核销的呆账贷款,要增加呆账准备金。